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主办

社科联章程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20年8月11日北京市社科联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北京市社科联”,英文全称为Beiji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Circles,缩写为BFSS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首都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首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学者为本、学术为根、学会为基、繁荣社科、服务首都”的工作宗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团结引领首都社科工作者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守正创新,推进首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思想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全面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作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加强对所属会员的政治动员、政治引领和政治教育,把首都社科界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团结引领首都社会科学工作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觉承担起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的光荣使命;

2.组织完成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工作任务;

3.依法对北京市社科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北京市社科联党组在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指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4.推动和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与实际工作部门,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5.组织开展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管理工作;

6.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和高端智库建设;

7.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8.组织编辑、出版发行社会科学研究、普及等方面的书刊资料;

9.承担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日常业务工作、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组织工作、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资助协调工作;

10.反映首都社会科学界意见和要求,维护首都社会科学界正当权益;

11.完成中共北京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本市全市性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科类基金会,社科研究基地,区社科联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活动;

2.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候选人;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第九条 本会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本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民主协商推选。

第十一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审议和通过本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2.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专职、兼职副主席若干人,挂职副主席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负责。

根据主席提名,确定常务副主席一人,协助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确定秘书长一人,负责常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本会常务委员、委员因故不再担任相应职务时,在适当考虑学科、界别代表性平衡的情况下,依据相应的组织程序,原则上按照其产生来源推举接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研究确定,在下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的罢免、增补,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各专业方面的工作,并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设置秘书处,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北京市财政拨款;

2.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